第41节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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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这是本期《星法》期刊上最受人热议的一篇论文。之前学界的普遍观点是:只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,并达到需要被《星法》规制的程度,被告人就要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。但是出乎意料的是,该论文的论者提出了一个鲜明的观点——如果对侵害结果的产生被害人自己也有责任,就可以减少被告人的责任承担。
  他略具了两例。一例是,两个异能者争执斗殴。如果被害人一方先挑衅对方而引起侵害,被害人也必须对自己先前的挑衅行为负责,减少被告人的责任。另一例是,如果一个少年明知自己没有资格驾驶机甲,采用瞒骗的手段欺骗过机甲驾驶公司,即便因为驾驶公司的机甲而受伤,被害人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  自己行为自我负责,这就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要旨。
  在论文的最后,论者总结道:被害人与控方的控诉权不应漫无边际地扩大,而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。被告人的辩护权,在目前的星际法治环境中受到过多忽视。这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。
  此论文一出,瞬间在学界投下一枚重磅炸弹。因为在此前从没有人想过,一个事件的受害者本人也要对自己的受害负责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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