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百三十九章听证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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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第二天一早是阴天,法庭走廊的灯光也略显昏黄,几乎让人分不清是自然的阴沉,还是建筑本身的冷淡气质。
  沉纪雯坐在听众席第二排,驼色风衣搭在膝头,眼神落在庭审台中央。
  这是她实务课程的旁听任务。教授挑选了一起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,要求学生结合现场表现撰写一份法律与心理交叉分析。
  案件编号HDM-05-187,被告为Clara Andrews,十九岁,控罪为谋杀生母。导师曾在通报时简单提过,Clara并未否认罪行,但辩方主张减责。案情复杂,陪审团裁定或有减刑空间。
  沉纪雯没有提前查任何背景材料。一如既往,作为旁听者,她不希望让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自己对人本身的判断。
  法官宣布开庭。
  控方律师起身,朗声陈述:
  “本案被告于2005年3月12日凌晨,在与母亲Sylvia Andrews共同居住的住所中,持厨房刀具对死者实施伤害,致对方当场死亡。”
  “案发后被告并未逃离现场,而是在原地等候警方到来,供词明确,未作否认。”
  被告Clara坐在被告席上,身材瘦小,五官精致,头发很短,穿着宽大的囚服,神情平静得像在放空。
  证人很快出庭。是邻居、一位中年女士。证词一板一眼:
  “……常听见争吵……那女人的精神状态很差,和邻居关系都不好……之前曾拿烟头烫她的孩子……”说到最后,语调都放低了。
  控方律师没有深追,只点到为止。显然,他们更希望将焦点集中于行为事实,而非动机解释。
  随后是辩方。
  辩方律师是一位年近五十的女士,语气带着一丝煽情成分。
  “我们承认事实发生,但请求法庭审慎考量背景环境。”
  “我的当事人从小生活在高度暴力的家庭中。从死者病历可知,其患有临床确诊的边缘型人格障碍,长期对女儿进行语言及身体虐待。”
  律师顿了顿,语调变高了点,“自当事人十叁岁起,其父将与前妻所生之子Luck,即Clara的同父异母的哥哥接入家庭生活。父亲本人长期缺席,实际抚养与监管责任落于患病母亲一人。”
  她低头找出一份Clara的既往入院证明向陪审团及法官展示:“两名未成年子女在精神压迫和家暴中共同生活多年。父亲不在家,母亲行为失控。Luke从16岁开始打工维持家庭生活,也承担起对妹妹的照顾。”
  她走回席位,低声道:“两名未成年子女在完全缺乏依附的家庭结构中,发展出了非典型的情感联结。那段关系从伦理上令人质疑,但它不是操控,也非伤害,而是被忽略者之间,彼此保护的产物。”
  她没有明确说出他们的实际关系,却让在场每个人都明白了重点。
  法庭响起一阵窃窃私语。
  沉纪雯手中握着笔,缓缓收紧。
  “案发当晚,死者进入房间,目睹二人亲密状态。”律师低头翻阅资料,又抬起头,“随即情绪失控,使用极具羞辱性质的语言对二人进行辱骂,并有肢体威胁行为。”
  “事后尸检显示,被告母亲手部及躯体有抓挠痕迹;而厨房地板上残留叁人血迹,推断现场发生了激烈争吵,警方案发现场照片已交予各位陪审员参考。”
  “我们的辩护不基于否认事实,而是主张,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已被压至极限,在长年暴力、当场羞辱与情绪挑衅交迭下,出现临时性控制能力丧失。”
  “我们请求各位陪审员裁定此案为误杀,而非谋杀。”
  她说完,朝法官和陪审席略一躬身,结束陈述。
  片刻后,法官允许被告人自辩。
  Clara被引入证人席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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